第九十五章 判例大战(二合一)

“其次,齐慕容教授对死海卷宗的复原包括对残缺的内容进行补足。原告呈现的该判例清楚载明,复原出来的文本内容,包括了不在原始希伯来语手稿中的内容。齐慕容对手稿的残缺部分,根据自己的猜想,进行了填补。”

“也就是说,以色列该案的原告工作,实际上具有一个‘从无到有’的生成过程。尽管齐慕容的工作仍然是复原死海卷宗的内容,但其所谓‘复原’,已经包括了某种程度的创造。”

“正是这种‘从无到有’的创造,才使得死海卷宗的复原工程能够被认定为具有独创性。而纵观本案,《东土巡游遣唐记》的点校过程,并没有包含这种对缺失内容的填补。尽管原告下川有根据其他底本的内容,对点校底本遗失的内容进行了补足。但是该补足,不是其个人化的创造结果,而是仍然来自于已经在先存在的古代底本。”

“因此,本案的汉文原典点校,不可与复原死海卷宗相提并论。原告代理人提交的以色列最高法院的该判决,不具有可参考性!”

北原听着宇都宫的言语,朝前迈进一步,大声反驳道,“问题的关键在于我们是否能够准确识别出作者的贡献。从遣唐记的排版、校勘、断句来看,我当事人的点校成果显然清晰,并足以辨别。被告代理人对于死海卷宗案的评论并不恰当!”

宇都宫看着面前的这个年轻人。

他实在是没想到在法庭辩论阶段,这个北原还能迸发出如此强悍的战斗力。

但正如同你有死海卷宗案,作为压箱底的武器一般。

宇都宫亦有藏作最后一手的外国判例!

这位法学教授再度看向审判席,“被告代理人在此呈出第三个西洋判例——音乐曲谱案!其系发生于英吉利和法兰西两国。当事人为索金斯博士。其收集了路易十四时期的一位作曲家手稿,并对该作家的音乐曲谱进行复原,包括将原始乐谱改为现代乐谱,并结合不同版本的手稿进行校正。后该曲谱被音乐制片公司所利用,索金斯遂起诉该音乐制片公司,侵犯其著作权。”

“请合议庭尤为注意法兰西法院的观点。尽管该案法院判决索金斯对复原的音乐曲谱享有著作权。但关键因素是在于其为了复原时代风格,添加了许多现代演奏者应当如何演奏该音乐手稿的注解。法兰西法院尤其强调,如果复原的编曲结果与作曲家的作品严格一致,那么将仅仅构成原作的简单转换,而无法体现个性化的特征,不能受到版权保护。”

“音乐曲谱案的判决旨趣恰与本案相同。索金斯将路易十四时期的乐谱,以现代乐谱的方式表现出来。该项过程实际上与古籍点校中,采用现代标点进行断句,十分类似。然而,法兰西法院已明确该项工程并不具备独创性。”

“被告代理人必须再次强调,遣唐记在经过点校之后,其原典文字并没有产生变化。也就是说点校者在这其中,并没有注入新的任何有形的文字。原告提交的死海卷宗案,齐慕容教授对残缺的内容,进行了个人的补足。而音乐曲谱案中,复原的手稿最终能够获得法院保护,也只是因为索金斯博士在其中添加了现代演奏的方法。”

“因此,无论是原告提交的案例,还是被告提交的案例,都能够充分地说明,即使是对古代作品进行复原、校正的工作,也必须具有一种‘从无到有’的创造性活动,才能够使得这些成品具有可版权性。”

“综上所述,从西洋判例来看,本案中的下川点校成品,显然未能落入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之内,不具有可版权性!”

这位法学名教授,射出了他手中外国法判例的最后一颗,也是最为有力的子弹。

刹那之间,方才似乎还对原告有利的局势,又被宇都宫给翻转过来。只是覆手之间,力量对比就产生了变化。

这位东洋的法学大权威,再度展现了其实力凶悍的一面。

法庭之上,西洋判例的提交呈现出了三对二的局面。被告这边提交了电话号码簿案、裁判文书整理案、音乐曲谱案。原告则提交了商业广告案、死海卷宗案。若以案例数量观之,则宇都宫要胜出一筹。尽管死海卷宗案同古籍点校类似,但是宇都宫亦呈交了相近的音乐曲谱案。

法庭的局面再次对原告方危险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