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提请法庭注意。在该案之中,以色列最高法院对涉案作品进行了一分为二。第一部分,即未经整理的将近1万5千片的死海卷宗残篇。第二部分,则是整理完毕,并尽可能地填补当中残缺之后的复原本。”
“尽管前者属于公共领域的非版权作品,但并不妨碍后者获得版权保护的可能性。这像是一个建筑工匠所用的建筑材料,并不妨碍他建造完成之后的作品是否能够获得知识产权的保护。”
“独创性判断的最重要依据在于我们是否能够识别出作者所具有的贡献。换句话说,我们是否能够区分出作者的‘成品’与‘成品’所需要的材料。”
“其中,以色列最高法院认为,在齐慕容教授复原死海卷宗的过程中,收集到的零散残片汇聚成为了一个完整的文本,并且具有实质性的内容与意义。不仅仅是各个残片被组合拼装到了一起,其中缺失的部分,也被齐慕容教授进行了补充。”
“复原死海卷宗的过程中,固然每个阶段所具有的创造性是不同。但是,这各个阶段彼此互相依赖,紧密不可分割。对残片进行物理形状的搭配,是为了接下来将文本的文义进行复现。因此,结合整个文本的复原过程来看,毫无疑问是具有创造性的活动蕴含在里面。”
“也就是说,齐慕容教授所投入的劳动,绝非简单的机械性劳动,而是运用了他的知识以及想象力,并且在各种可能的文本拼接中进行选择。因此,复原死海卷宗的成果具有独创性,属于版权保护的作品。”
北原旋即话锋一转,“从本案而言,以色列最高法院该起判例与遣唐记的点校具有极大相似性。原告下川对遣唐记的点校,亦类似于对死海卷宗的复原。其通过点校、注释、校勘,将难以阅读的汉文原典,以更加可读的方式呈现出来。正如同,原告代理人曾经在法庭调查阶段举证过,对于古文断句的方式存在多种选择。”
“此种选择,恰如同死海卷宗案对不同文本的拼接选择一般。依照死海卷宗案的裁判要旨,最重要的是作者完成工作的成品,是否能够与‘公共领域’的古本进行区分。”
“根据该判断原则,我当事人下川的点校作品已与古本存在显著不同。不仅有标点断句,还有注释、校勘等内容。因此,原告代理人请求合议庭参考以色列最高法院的死海卷宗案判决,确认下川的点校作品具有可版权性!”
一番话语落下。
法庭陷入了比方才还要更加无声的安静。
投影上的白板清楚地展示着以色列最高法院的死海卷宗案判决。
旁听席上的知识产权专家们,无一例外地微微张大着嘴巴。他们不敢相信面前这两个年轻的原告律师,对于外国法判例的收集竟然达到了这种地步。而且死海卷宗案与下川的遣唐记点校,似乎非常类似。这个西洋判例的抛出可以说是一枚TNT炸药直接引爆。
刹那间,法庭上的不少目光又都落在了被告席上,看着被告律师将会如何回应如此棘手的案例。
宇都宫两道眉毛,高高地拧起,迅速地在手提电脑上搜索着死海卷宗的判决,立刻浏览起来。
如果说,方才他还笑话北原当场在浏览着费斯特出版公司诉乡村电话公司案的判决,那么此刻,宇都宫就是在做着和方才北原一样的事情。
真的是咄咄怪事!
为什么面前这两个小毛孩,连以色列的法院判决都能找到?!
如果说,此时有人对宇都宫说,他所面对的其实是一个二十人规模的知识产权豪华律师团,那么宇都宫会毫不犹豫的相信。
这位法学教授的目光迅速在死海卷宗案的判决扫动起来。
不到片刻,宇都宫迅速站起来说道:“合议庭。死海卷宗复原与汉文原典点校,不可相提并论。第一,死海卷宗复原的过程涉及到将近1万5千块残片的拼接。也就是说,死海卷宗本身就不是一个完整的手稿。而反观《东土巡游遣唐记》,其文本本身已经完好。且足足有17个底本,可以互相比对。而死海卷宗的拼接,根本不具备这种良好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