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五十六章 来战!

【所谓信托财产,即委托人将其财产交由受托人,尤其受托管理而成立的一种特殊形态的财产。这种特殊财产的最大不同,在于它不受法院执行措施的覆盖。例如,你将五千万元交由信托管理公司,设立信托。这五千万元即成为独立财产。将来无论是个人资不抵债,还是信托管理公司资不抵债,双方的债权人都无法染指信托财产一分一毫。法院就债务的强制执行,不会涉及信托财产】

宫川拉出身后的小白板,随后把数张A4卡纸,用磁吸贴在了上面,转身说道:“裁判长。涉案青叶台公寓的交易模式,如图所示。”

“第一步,业主交钱购房,取得房产所有权。”

“第二步,房地产公司安排的专门中介于开曼群岛设立专属的信托公司。”

“第三步,业主与该开曼群岛签署信托协议,将购得的房产交由开曼公司管理,设立不动产信托”

“三步完成以后,最终青叶台公寓的房产成为业主的信托财产,而非业主名下直接持有的财产。”宫川看着手中资料,随后抬头看向法官,“根据我们的资料收集。目前青叶台公寓已是开曼群岛所属的青叶绿置不动产信托管理有限公司旗下设立的信托财产。”

“裁判长!”请法庭考虑到信托财产的漂浮属性。”

【信托财产的漂浮属性】

【所谓信托财产的漂浮属性即是指其所有权既不属于受托人,也不属于委托人,犹如漂浮的幽灵一般,但却又不是无主财产。由于信托财产与传统财产法的所有权理论不同,从其诞生起,就一直是法律界争论的重大焦点】

宫川提高声音道:“依据信托财产的漂浮属性。涉案的青叶台公寓已成为信托财产,既不属于委托人,即业主的财产,也不属于受托人——位于开曼群岛的青叶绿置不动产信托公司。依据信托原理,青叶台公寓的业主不应当被认定为涉案土地的所有者。”

“而依据民法典,只有土地所有者才能享有邻地通行权!现青叶台公寓业主已将其名下房产设立信托,其所有权不复存在。据此,其不再拥有请求邻地通行权的资格。”

宫川踏前一步,“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对方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