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六十八章 法庭调查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第一组证据。第一项证据,仓桥电子仪表有限会社出具的《关于森本任职情况的说明》,第二项证据,森本与仓桥电子仪表有限会社签订的雇佣协议。第三项证据,森本与仓桥电子仪表有限会社的工资发放记录。上述证据证明,森本在上列会社从事职务,负责有关工资发放事宜。”

“第二组证据。第一项证据,京都大学工学部与仓桥会社签署的《项目研究合作协议》。第二项证据,京都大学行政事务处曾经出具的《关于同意仓桥电子仪表有限会社作为产研合办企业的批复通知》。第三项证据,仓桥电子仪表有限会社制定的《研究员工资发放管理办法》。第四项证据,同样是会社制定的《绩效工资计算细则》。”

“以上证据,表明仓桥电子仪表有限会社属于产研合办企业,无论是其与京都大学签订的研究协议,还是其内部的公司管理办法,均规定绩效工资不得超过支出公共资金的20%。”

“第三组证据。第一项证据,会社研究员小玉千裕、内山政人、内藤美纪、小田内晶子、平岛裕唯、石坂雅一、岩城叶月、高本市卫、冢本修三、矶崎翔平、中山信也、河田夏树,十二位研究员与会社的雇佣协议。第二项证据,上述研究员的银行账户流水记录。第三项证据,研究员绩效工资对账统计表。第四项证据,研究员绩效工资发放记录。第五项证据,关于研究员绩效资金的统计说明。”

“以上证据表明,十二位会社研究员在仓桥电子仪表有限会社任职,其从会社直接或间接领取的资金,已经超过了公共资金20%的限制。”

这位女公诉人刹那间在庭上抛出一连串的证据,只见得她再更进一步说道:

“第四组证据。第一项证据,仓桥电子仪表有限会社的会计凭证账簿。第二项证据,神谷人力会社与仓桥电子仪表有限会社签署的《人力资源协议》。第三项证据,森本与仓桥电子仪表有限会社的财务吉野青延的line聊天记录、语音、手机信息往来。第四项证据,仓桥电子仪表有限会社与神谷人力会社的银行流水”

“上述证据证明,森本采取多种手段套取资金,用作发放绩效工资。第一,其直接通过虚假发票,向会社报销套取资金。第二,其借用会社名义与神谷人力公司签订虚假的人力资源协议,在将公共资金套取至神谷人力会社后,又将该笔资金发放给上述研究员的个人账户。第三,森本还向会社财务吉野青延假称需要补缴社会保险,再度套取资金存放于其个人账户,准备用作发放研究员工资。”

“通过上述三种方式,森本合计侵吞约12340231円研究资金。现经侦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森本行为理应受国法严惩,才能以儆效尤!”

千贺子的声音回响在法庭之上,厉声指控着森本的犯罪行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