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三章 最低限度

宇都宫立刻再度反驳道,“原告方才对于电话号码簿案的观点理解显然并不正确。事实并非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问题的核心是在于原告对于事实的采集是否具有原创性。其中,最重要的区分标准,是其究竟是让事实材料就那样摆着,让‘事实自己说话’,还是添加了自己的文字,由作者本身的创作文字进行说话。”

“以这个标准来看,下川的注释显然是属于前者。其注释多为直接引用其他史料的原文。自己亦没有添加任何现代文字的注解。显然不具有所谓的创造性!”

这位法学教授再度发起凶猛的反击。

北原上前一步,看向审判席,“裁判长。请再度关注电话号码簿案的裁判观点。尽管该案否认事实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但其亦承认对事实的编集,在符合一定的条件下,会受到版权保护。只要对于事实材料的收集整理,使它们能够更有效地被读者所进一步利用,那么即有存在版权的可能性。”

“下川在本案之中,通过点校活动,令汉文典籍能够更进一步被读者所阅读和理解,已经符合独创性的要求!”

“请合议庭注意!”宇都宫立刻反驳道,“原告代理人方才又在曲解电话号码簿案的裁判观点。”

宇都宫随即拿起了被告席上的一本遣唐记,一页页地翻动起来,“请各位注意看到。遣唐记经过点校之后,仍然是汉文原典。其中的汉文句式构造,与现代东洋文字的语法仍然存在根本不同。也就是说,即使是普通人也难以阅读遣唐记的点校版本。”

宇都宫展示着遣唐记内的一页页文字。

上面全是密密麻麻的汉文书写。

对于没有接受过汉文学习,且进一步学习到一定程度的人,的确无从直接下手阅读遣唐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