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点校过程中,我当事人下川一共对遣唐记中的568处错漏字进行了校正。”北原看向身后的白板,“表格的左侧即是原告校正错漏字的句子摘选。而在右侧,则是被告藤村的遣唐记版本中相同句子的摘选。”
“通过比对发现,被告与原告在错漏字的校正上有超过90%以上的内容是相同的。例如,遣唐记第一卷第三篇。底本显示的原句是,‘复行二日返舍,余横倘在床,身疲力尽’。这句讲的是遣唐使关谷欲攀越大山,后遇困难,不得不返回驿站旅舍休息。其中底本的‘余横倘在床’的倘字疑似有误,下川遂改为‘躺’。即‘余横躺在床’。”
屏幕上,一行行的句子在不断滚动。白板反射出来的投影仪灯光,照射着旁听席上大学人士凝重的表情。
“再看下一处。”北原继续道,“遣唐记第一卷第五篇。底本显示的原句是,‘城中长老携于第相送,复赠马具、干粮。’这里讲的是闽城的长老在关谷离别出发时,带人送别,并赠送了马具和干粮。其中,‘城中长老携于第相送’中的‘于第’二字表意不明。原告下川遂校正为‘子弟’。即‘城中长老携子弟相送’。”
“再比如,遣唐记第二卷第一篇,‘天恶寒,雪路官道仅驿卒孤另一人。’这篇讲的是遣唐使关谷北上出秦川,见到驿站官道只有一个兵卒把守。其中,‘孤另一人’,疑为‘孤零一人’,原告下川校为‘孤零一人。’”
“又比如,遣唐记第三卷第二篇‘春开。余写书附京师’。这句讲的是春开雪融以后,遣唐使关谷在陇右道写信寄往长安。其中‘附’字疑为‘付’。原告下川遂订正为‘余写书付京师’。”
“凡此等等。原告下川都作了极为仔细的校正。”北原走到了白板的右侧,“然而——令人惊奇的是,被告藤村点校的遣唐记正文,竟然也出现了相同的别字校错。方才我所举的四处别字,大家可以看到藤村点校的遣唐记居然也作了一模一样的校勘。”
投影的白板上,正展示着北原方才举出的例句,表格两边是从两个书本扫描的PDF截图,被标红的字体——“躺”、“子弟”、“零”、“付”,无可辩驳地印证着北原的所讲。
《控卫在此》
北原转身看向了审判席,“裁判长!像这样相同的别字校勘有整整513处完全相同。如果说涉案侵权作品是由藤村独自点校完成,那为何连错字别校都有如此之巨大的重复性?这对于文史工作而言,简直无法想象。以上513处雷同表明,藤村在点校遣唐记的过程中,构成了校勘抄袭!属于认定著作权侵权中的实质性相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