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尚书令看得如何?”
吴恭喝了一口酒,询问道。
陈暮点点头:“原来是弘农郡的盗窃案,我正打算下公文对大理与弘农太守士孙睦以及陆浑令郭永申饬一番。”
吴恭脸一黑,道:“这么说,尚书令是觉得我量刑有问题,要责难于我?”
“量刑没问题。”
陈暮笑了笑:“《刑法志》言,取其非物谓之盗,《律令》曰:盗二两金者弃市,此人臧(赃)获,得失物直(值)三两金,弃市无可厚非。”
盗窃罪在汉朝是极大的罪,分为四个等级,偷1钱-22钱或者价值1-22钱的物品,罚金1两。
偷110钱到22钱的物品,罚金4两。
110到220,关3年。
220到660,关5年。
660枚五铢钱到二两金之间,无期徒刑,脸上刻字。
二两金以上,弃市。
一斤金子价值一万钱,十六两为一斤,那么一两金子就是625钱,二两金子,就是1250钱。
弃市是什么意思呢?
就是带去闹事街头,人多的地方斩首。
到明清时期,就是菜市场行刑。
想象一下,现代偷几千块钱被判死刑是什么概念。
这还是汉朝,法律已经算是宽松了一些,秦朝的法律更严苛,偷盗罪几乎与杀人罪并列。
只要你敢偷,哪怕1毛钱,也得服徭役30天。
从秦简《法律答问》里来看,基本上就是犯点小罪坐牢服徭役,中罪就是死刑,大罪不用想了,直接连坐。
如此严酷的律法,也难怪秦二世而亡。
“既然量刑没错,那是何意?”
吴恭脸色就更加不好看,把廷尉已经盖章要斩首的犯人临时叫停,硬生生又拉回死牢里,这无疑在打廷尉的脸。
陈暮说道:“这案子有一处疑点。”
“哪处有疑点?”
“公文上说,富商张斗丢失玉器一件,值三两金,后于案犯王乙家中人臧并获,是与不是?”
“不错,公文里写得很清楚,王乙那日醉酒,趁夜潜入张家,盗取玉器,墙壁上还有王乙那日所穿之鞋的鞋印,印纹已经对比过,确认无误。”
“所以我才有一点想不明白。”
“哪一点?”
“按照以往公文叙述,当地官府如何确认是这名犯人,又如何抓住他的,都会详细记载,而这里面却含糊其辞,只有一句张斗起夜,隐约见是王乙。”
“失主亲自指认难道不对吗?”
“当然不对,我看了王乙户籍,此人是城外乡里人,在西城单独租住房屋,平日做点小生意。而那张斗住在城东,是大富商,按理来说,二人身份地位相差如此之大,应该不认识才对。”
“也许是偶尔听起?一个县城能有多少人,少的数千,多的不过万余而已,偶尔遇见很正常。”
“那也不该知道名字。”
陈暮继续道:“另外我看案情报告,说是王乙朋友喊他喝酒,喝到午夜才离去。那王乙朋友家与王乙家不过数百步,一个喝醉酒之人,绕那么大一圈跑到城东去,不合乎情理。”
吴恭说道:“也许他仗着酒劲,故意去偷盗呢?”
“你喝成那样还能爬围墙吗?”
陈暮反问。
吴恭一时语塞。
陈暮又说道:“其实这也没什么,有些人的行为难以理解,也很正常。但最让我觉得奇怪的是,我查了户籍资料,那张斗也算颇有家资,奴仆达二百余人,一个喝醉酒的人闯入人家的宅院,那么多奴仆居然没有守夜巡逻的发现,实在说不通吧。”
“这......”
吴恭被他这么一说,也觉得好像有点问题。
汉朝人定盗窃罪靠的是什么?
最主要的依据就是人赃并获,其它证据反而没那么重要。
事实上不仅汉朝,封建王朝都是这样,甚至如果你得罪了某地县令,都不需要人赃并获,直接给你网罗一个罪名就行。
《窦娥冤》就是典型的例子。
正所谓破家县令、灭门知府,官员拿捏升斗小民,不亚于捏死一只蚂蚁那么简单。
所以说那些自诩为知识分子,出入什么上流社会的现代人,穿越到古代,真以为自己能如鱼得水?